现行济宁律师管理体制的弊病在实践中逐渐显现,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济宁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济宁律师作为法治的守护者与推动者的功能没有得到较好地发挥。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两结合”济宁律师管理体制建设推进得很缓慢,还很不够完善,从而导致我国济宁律师管理不合理,严重损害济宁律师的执业权利。所以,我国的济宁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
第一部分阐述济宁律师与济宁律师管理制度的基本涵义。首先对济宁律师的涵义进行阐述,包括济宁律师的概念、济宁律师的性质、济宁律师的功能。通过对济宁律师的概念认知,让我们知道济宁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通过对济宁律师性质的分析,让我们知道济宁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有属性,即济宁律师具有自由性和独立性;再通过对济宁律师功能的分析,得知济宁律师最重要的功能是法治的守护者与推动者。然后对济宁律师管理制度的涵义进行界定,本文所讲的济宁律师管理体制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济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三部分对西方典型法治国家的济宁律师管理体制及济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进行考察。首先对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进行考察,然后对大陆法系代表德国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它们的济宁律师都很自由、很独立,主要由济宁律师协会来对济宁律师进行管理,并对济宁律师的的执业权利给予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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