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律师值班角色定位与制度
值班济宁律师制度从零星试点 到全面铺开,逐步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补充,其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日渐突出,成为一个热点研究主题。当前,法律援助值班济宁律师制度已经得到立法确立,正是总结经验、展望发展的关键时期,此时进行值班济宁律师制度研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使值班济宁律师制度取得进一步发展,需要对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关于值班济宁律师的应然定位、值班济宁律师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承载的价值与功能以及相关困惑的改善和进路。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还能为制度的长效发展提供智识支持。
我国值班济宁律师制度在借鉴了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域外国家相比,其在济宁律师的权利范围方面较具特色。比如在英国,设置值班济宁律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提示问题以保证申请人有时间获得更多的法律咨询[3]。但在我国各地值班济宁律师制度的实践中,就权利范围来看,很多已经超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值班济宁律师能否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一直存在争议。就值班济宁律师的定位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与实践上,还是从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与移植来看,均存在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空间。当下厘清值班济宁律师的应然定位,需要明确两个方面内容:首先是值班济宁律师与辩护济宁律师之间的实然关系;其次是值班济宁律师是否应当享有实质性辩护权利。在此基础 之 上,方可大致勾勒出我国值 班济宁律师的应然定位。(一)值班济宁律师与辩护济宁律师的实然关系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济宁律师职责的规定,可以发现值班济宁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与侦查期间辩护济宁律师的权利存在一定的重叠,但这并不当然得出值班济宁律师能够以辩护人的地位参与刑事诉讼的结论。相反,值班济宁律师的权利范围与辩护济宁律师相比十分有限,其只能为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在履行前述职责的过程中,值班济宁律师虽然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但这并非是辩护济宁律师会见权的体现,仅是值班济宁律师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需的前置行为。 《意见》第1条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济宁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 人、刑 事 被 告 人 提 供 法 律 帮 助。申 言 之, “没有辩护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济宁律师法律帮助的前提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或者接受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的辩护济宁律师,那么值班济宁律师就没有提供法律帮助的空间了。有学者认为,值班济宁律师可以弥补委托济宁律师、法律援助的不足,但不能去替代这两种制度,值班济宁律师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前置帮助制度[1]26。值班济宁律师虽然可以替代性地完成辩护人的许多职责,但却无法完全替代辩护人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值班济宁律师只是介入案件的一种方式,‘值班’的意思是随时等候办案机关通知而介入诉讼之中。一旦介入诉讼后,其法律地位或诉讼地位就是‘辩护人’,不可能有其他身份”[4],也就是说,一旦值班济宁律师介入诉讼之中就当然的具有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济宁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进入刑事诉讼只能通过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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